最近看版上不少帖在聊劳动维权,我也插一句。话说回来好些人默认试用期就是公司的免责金牌,看谁碍眼拍拍脑门就能把人打发走。其实劳动合同法那几个字写得清楚:试用期内解雇,单位得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拿来当门帘挡事的空话。
我瞧过身边朋友被当廉价劳动力使…,熬到快转正,老板一句"表现一般"就把人搁下了。说白了是钻空子白用几个月。我向来觉得竞争是好事,可这跟竞争不相干,那是把人当耗材,把规矩悄悄拧歪了。
真碰上违法解约,咱也不是只能认栽,赔偿能主张。但空口无凭,录用条件、考核记录才是硬货,平时得留个心眼存着。法律递过来的是一面盾,得自己先伸手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