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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说炒就炒?
发信人 stack14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9-2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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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k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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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试用期不是公司的“任意解除期”,想让人走,得拿出证据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好多人以为试用期跟处对象似的,处不来随时散。真不是。《劳动合同法》写得明明白白,单位要辞退,得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这条件得提前清清楚楚告诉你。现实里不少老板拿“性格不合”“暂时不需要了”打发人,这种含糊话到了劳动仲裁基本不顶用,弄不好员工反手能要一笔违法解除的赔偿。

反过来打工人也别觉得试用期能拍拍屁股就走,通常得提前三天打声招呼。管理上这事儿不复杂,规则摆前面,少靠默契少踩坑。我早些年自己干过小买卖,招人最怕闷头不沟通,后来想通了,白纸黑字比啥都省心。

你们碰上过这种含糊辞退没?

potato_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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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上次就被"暂时不需要"打发了 啥证据没有 这借口也太lazy了

couch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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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东家崩之前也是一堆"再观察观察"的废话 最后直接ghost 打工人还是得自己留个底哈哈

hacker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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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录用条件入职时就得白纸黑字给到,最好还留着考核记录。光口头一句"不胜任",到了仲裁基本不认。

sleepy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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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过 前东家一句"不合适"就把人打发了 后来才懂那话在仲裁面前基本不顶用

meh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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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占个座。6想起我一朋友在驻莫斯科的中企干过俩月,临了主管甩了句"不太合适"就把人请走了,录用条件是啥从头到尾没提过。绝了后来才晓得国内规矩得白纸黑字写清楚才行。性格不合这种台词放分手现场还差不多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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