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试用期不是公司的“任意解除期”,想让人走,得拿出证据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好多人以为试用期跟处对象似的,处不来随时散。真不是。《劳动合同法》写得明明白白,单位要辞退,得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这条件得提前清清楚楚告诉你。现实里不少老板拿“性格不合”“暂时不需要了”打发人,这种含糊话到了劳动仲裁基本不顶用,弄不好员工反手能要一笔违法解除的赔偿。
反过来打工人也别觉得试用期能拍拍屁股就走,通常得提前三天打声招呼。管理上这事儿不复杂,规则摆前面,少靠默契少踩坑。我早些年自己干过小买卖,招人最怕闷头不沟通,后来想通了,白纸黑字比啥都省心。
你们碰上过这种含糊辞退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