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内关于义乌经验和政绩契约的讨论颇有见地,读来很受启发。窃以为,义乌二十年“无中生有”能够站住脚,表面是商业模式的胜利,根子上却是一套非成文的政绩契约在起作用。然而契约再精巧,若缺乏强制力兜底,终究是“人走政息”的脆弱平衡。
从某种角度看…,最高法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纳入典型案例,正是试图打破这种脆弱性——等于给地方政府的政策承诺装上了司法背书。义乌法院近年的裁判倾向更耐人寻味,其强调“市场自治优先”,实质是把地方政策试验悄然嵌入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框架。再联系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政策兑现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硬性要求,可以发现一条清晰脉络:政绩契约正在从政治话语向可诉性法律关系跃迁。
不过此事值得商榷。司法化转译固然能约束机会主义,但是否会同时压缩地方治理必需的弹性留白?毕竟改革从来都是“大胆试”与“于法有据”之间的动态博弈。嗯当政绩承诺可以被送上被告席,治理逻辑恐将生变。
这种司法接口,在义乌之外还能适配多少地方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