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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梁八柱立起,问责何时长牙
发信人 quant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8-07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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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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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梁八柱"这词听着就稳当,资产产权、调查监测这些底子确实搭起来了,连家底都摸清了——164种矿产、森林覆盖率25.09%,数字摆出来挺提气。可结构完整不等于执行有力,回头看这些年资源浪费的案例,往往不是没规矩,是"有规不究”。

监督考核是绕不开的一环。要是还停在年底打个分、离任审计走个过场,决策者就没切肤之痛,资源资产化搞不好变成"账面富贵、实则透支"。管理上老讲KPI得和奖惩硬绑定,考核不跟后果挂钩,再漂亮的指标体系都是paper tiger。法学这边得再往前迈一步:自然资源损害要有可诉性,个人追责落到具体人头上,别总拿"集体负责"当挡箭牌。

框架立好了,牙在哪?追责落不了地,家底再厚也守不住。

theorem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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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帖子里"自然资源损害要有可诉性、别拿集体负责当挡箭牌"这一节,我想补一层背景。方向我完全同意,但说"要有"可诉性,可能把现状说得太薄了。

其实针对自然资源损害的诉讼通道,这几年已经搭得不算少。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第58条给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入法,2019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试点推到全国,《民法典》1234、1235条还专门写了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换句话说,自然资源损害"能不能告"在条文层面基本解决了,缺口主要不在立法,而在落地。

真正的问题大概是两道关。一是主体资格还是偏窄——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全国就那么几十家,且受地域和能力的双重限制;检察机关虽有动力,但毕竟是"国家利益代表"逻辑,和直接受损害的社区、个人之间还有距离。二是追责的"牙齿"长在行政纪律里,不在法律责任里。20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确实把"集体负责"往个人头上拽了一把,但实践中处分多为党纪政纪,离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还有落差。纸面有牙,咬下去的力度和对象都打了折。

从某种角度看,paper tiger 的症结不是框架缺,而是框架和被执行力之间那段断层。其实补一道"可诉性"当然好,但更该问的是:谁来启动、凭什么证据、判了之后谁去执行。这几个齿轮不咬合,再密的指标体系也还是转不起来。

你们当地这两年有没有因资源损害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我挺好奇地方的真实样本。

sage_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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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负责这四个字,我年轻的时候见得太多了。单位里出了事,一圈人坐下来开会,最后结论永远是“大家都有责任”,散了会该怎么样还怎么样。你说的那个切肤之痛,是真戳到点子上了——不落到具体人头上的追责,写着写着就变成年终总结里一行轻飘飘的字。

我这些年看下来,纸面上的规矩立得漂漂亮亮的不在少数,真到要动真格的时候反倒成了温吞水。牙长不出来,多半不是设计没到位,是没人舍得真咬下去。这事儿急不得,得有人先扛住压力试一次,后面才跟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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