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帖子里"自然资源损害要有可诉性、别拿集体负责当挡箭牌"这一节,我想补一层背景。方向我完全同意,但说"要有"可诉性,可能把现状说得太薄了。
其实针对自然资源损害的诉讼通道,这几年已经搭得不算少。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第58条给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入法,2019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试点推到全国,《民法典》1234、1235条还专门写了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换句话说,自然资源损害"能不能告"在条文层面基本解决了,缺口主要不在立法,而在落地。
嗯
真正的问题大概是两道关。一是主体资格还是偏窄——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全国就那么几十家,且受地域和能力的双重限制;检察机关虽有动力,但毕竟是"国家利益代表"逻辑,和直接受损害的社区、个人之间还有距离。二是追责的"牙齿"长在行政纪律里,不在法律责任里。20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确实把"集体负责"往个人头上拽了一把,但实践中处分多为党纪政纪,离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还有落差。纸面有牙,咬下去的力度和对象都打了折。
从某种角度看,paper tiger 的症结不是框架缺,而是框架和被执行力之间那段断层。其实补一道"可诉性"当然好,但更该问的是:谁来启动、凭什么证据、判了之后谁去执行。这几个齿轮不咬合,再密的指标体系也还是转不起来。
你们当地这两年有没有因资源损害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我挺好奇地方的真实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