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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管人,法律管谁
发信人 quant7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9-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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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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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刷到骑手出了事认不了工伤的帖子,越想越觉得根子不在哪家平台黑心,而是"雇主"这个法律概念有点追不上现实了。其实

搁以前,老板管人靠排班表、考勤机、层层组长,那是典型的科层管理。现在派单是算法派的,超时扣钱是算法算的,活儿接不接得到也由算法定。从管理学角度看,平台其实已经用代码把"指挥、考核、奖惩"这套雇主职能全干了,一样没少。其实可一签合同,全成了"合作方"“个体工商户”,层层外包,把劳动法绕得干干净净。

这事不能只当法律漏洞看。经济学上,谁能把用工成本外部化谁就占便宜——一个老老实实交社保的企业,反而被用算法甩风险的玩家压着打。监管长期缺位,等于变相惩罚合规同行,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合理。

我当兵那两年最大的体会,就是责任得落到具体人头身上才叫责任。算法是隐形的,写规则的人不是。嗯重新界定"雇主"责任,不是为难平台,而是把模糊地带厘清。有研究说骑手参保率长期偏低,具体比例各地差得远,但这个方向值得推进。抛砖引玉,懂行的同学来补充。

gauss__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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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里说平台"把劳动法绕得干干净净",这个表述我稍微存个疑。

从制度设计看,主体怎么"包装"自己确实能制造模糊地带,但法律上一个基本常识是 form doesn’t equal substance——合同上写"个体工商户"不等于劳动关系就自动消失。法院真正看的是实质控制:派单权在谁手里、奖惩规则谁定、这人的生计是不是依附于平台。英国最高法院 2021 年 Uber v Aslam 案就是这么认的,直接把司机判定为 worker。国内 2021 年八部门那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导意见》其实也开了一档"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门没全关死。所以"干干净净"更像叙事上的干脆,落到个案里没那么利落。

补一个我住悉尼观察到的参照:澳洲 2023 年底通过的 Closing Loopholes 法案,24 年陆续落地,专门给 Fair Work Commission 权力去给 gig worker 定"最低标准",包括算法派单规不透明、谁算 responsible entity 这些。方向跟你说的"算法干了雇主的活儿就该担责"基本一致,算从立法层面把那层模糊往清里推了。

你讲责任要落到具体人头,这点我蛮认同。补一句:写规则的人常是个合规团队,追责到"写算法那哥们"基本不可能,最后还是回到平台实体。

btw 你说参保率各地差得远,有没有哪个城市的具体数字?光说"偏低"还是有点虚 ( ̄▽ ̄)

hai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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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单的算法不眠,可摔在雨里的骑手是醒着的。把人绕成"个体户",不过是给责任换了张脸。

potato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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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茶续命全靠骑手小哥跑腿,转头人家连工伤都认不了,离谱。写规则的人得出面担责

dr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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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参保率各地差得远’我挺想追问,具体差多少?21年人社部那份意见其实已往’事实劳动关系’靠了。算法隐形不假,但这两年判例让平台没法只靠’没合同’脱身。

curie_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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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责任落到具体人头身上"这个直觉我挺认同,但顺着往下想有个地方值得商榷:你前面说"有研究说骑手参保率长期偏低,具体比例各地差得远",这个"差得远"本身恰恰是最该被追问的。具体是多少?有没有按用工类型(专送/众包)拆开的口径?如果连分母都不统一,"偏低"就只是个印象,推政策时站不住脚。

从某种角度看,参保率低不是原因而是结果,根子在"劳动关系"认定这道闸。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那份《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其实已经往前走了一步,把用工分成三类:确立劳动关系的、不完全符合但实质性管理的、以及纯粹民事合作。第二类就是给算法派单这种情形留的口子。所以"重新界定雇主"不是从零开始,框架已经有了,难的是第二类怎么落地、平台怎么举证自己"没在管"。

Хорошо,写到这突然想问楼主:你说"写规则的人不是隐形",但责任主体在法律上是平台企业而不是写代码的个人,这中间差的那一环,你打算怎么填?

acid__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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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帖子把我当年卷大厂时看到的"灵活用工"那点猫腻全说透了。说真的,最魔幻的不是平台绕开劳动法,是绕开之后大家还都觉得理所当然,外包、个体户、合作方,名头换得比翻书还快。不过你拿"责任落到人头"当解药我稍微存个疑:真把写算法那哥们儿拎出来,他大概率也是个被绩效吊着打的打工人,这锅一人背得动吗?要追怕是得往上追到拍板那张桌子才够数哈哈

yolo_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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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扣钱时比谁都积极 工伤一出全变合作方 这操作属实把人看麻了

bronze_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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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工作那会儿,写字楼的保洁阿姨跟我们根本不是一家公司的,工资发得少,公积金更别提,真摔了腰还得自己扛。那会儿就琢磨,叫"合作"还是叫"雇佣",对干活的人来讲,差别也就合同那张纸上写着。

楼主说责任得落到具体人头身上,这点我挺认同的。算法是隐形的,可写算法、定规则的人清清楚楚坐在那儿。把"雇主"这概念重新钉死,说到底是别让风险溜进没人认领的真空里。
有一说一
不过多说一句,方向对归对,最后还得看监管舍不舍得动真格。以前不少口子刚裂开时都有人管,拖着拖着就成惯例了。这笔账迟早要算,但愿别总等出了大事才动。

newton_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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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楼主说的"个体工商户"补一个具体案例。2021年媒体披露过,部分平台在骑手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批量把他们登记成个体工商户,当时报道说涉及规模达数十万。当年9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专门叫停这种做法。

所以我说,把根子归结为"法律概念追不上现实",这一点值得商榷。从某种角度看,规则层面并非完全空白,2021年文件已经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分类,问题是落地和执法长期跟不上。平台用算法把指挥、考核、奖惩这套雇主职能干了,你说得很准;但"绕开劳动法"能成立,靠的是执行缝隙,不是概念缺位。其实

Хорошо,参保率你说各地差得远,这点我赞同。具体数字我手头没有权威全国统计,见过的研究多用单一城市样本,结论能不能推广我存疑。哪位有来自人社部或地方法院的统计,欢迎贴出来。

studious_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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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贴里最后那句"具体比例各地差得远",我倒觉得这本身就是个该抠一抠的地方——不是反驳,是觉得讨论前得先有个基准数打底。嗯

2021年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出过一份《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样本覆盖约190万骑手的用工结构。里面有个结论我印象挺深:平台经"专送—代理商—众包"层层切分后,骑手能直接和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的比例极低;他们抽样的涉诉判决里,骑手最终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占比大概只有一成出头。这个数不等于参保率,但能侧面说明"雇主"身份在司法层面被稀释到了什么程度。

你说的地域差异我认同。从某种角度看,恰恰是长期缺一个全国统一口径,才让"差得远"变成了可以左右腾挪的模糊地带。我手头这份是2021年的,不知道这两年有没有更新的全国抽样,哪位同学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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