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志再次喊话,说“韬定律”已造成上千亿损失。先不论是非,单看这个数字就值得追问:如果一条规则运行后持续产生系统性负收益,法学上该怎么认定它的效力?管理学上又该如何触发退出机制?
我倾向把它看作制度试错的典型案例。任何治理规则本质上都是一份集体契约,既要锁定预期,也要预留 sunset 和 rollback 的口子。一旦损失规模远超收益,且修正成本低于沉没成本,果断叫停不是软弱,而是对制度资本的止损。法家讲“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放在今天就是数据说话、及时调整。
不过,也得看“韬定律”的具体条文和因果链是否清晰。毕竟喊损失容易,算清损失归属才难。谁能提供判决书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