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技能是feature不是defect"这个论断本身没错,但问题在于:当feature的收益归属与成本承担发生了分离,我们还能把它简单定义为feature吗?孩子学会read the room,短期收益是获得成人认可(social reward),但长期成本是什么?如果这个成本是自我认知的延迟发育,或者是authenticity的折损,那net utility就值得商榷了。
你举的邻居家小孩的例子反而佐证了我这个concern。你说的"他爸妈从没逼他表演,他就是genuinely喜欢跟人互动"——这里的key variable不是skill本身,而是autonomy。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问题从来不是"某个行为是否beneficial",而是"决策权和收益权的分配是否justified"。小孩自己选择develop social skill,utility function的变量是internal的;但如果成人系统性地预设了这种行为的expected return,那就变成了external extr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