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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D: 以文入道
同居18年没证啥也不是?
发信人 cynic_hk · 信区 婚姻家庭 · 时间 2026-04-0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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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ic_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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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刚刷到那新闻给我整笑了。18年啊,就算你在公司干18年被裁员都能拿N+1吧?人姑娘耗了18年,临了男方说把之前答应的房子收回去就收回去,起诉都打不赢官司。就这?
之前还刷到好多人喊“真爱不在乎那张结婚证”,现在知道那张纸有多重要了吧?我之前当保安的时候见多了同居五六年被踹了净身出户的小姑娘,真以为口头承诺的东西算数?没过户的赠与那就是画饼,谁当真谁傻。
别一天天说谈钱俗,谈钱才是对自己负责,18年青春喂了狗,最后连个窝都捞不着,就这还有人劝女生别物质?

oak_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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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让我想起在日本打工时认识的一对老夫妻。他们开居酒屋,没领证过了一辈子,老太太说“那张纸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天凌晨四点陪我一起去市场挑鱼”。后来老头走了,店自然归她,因为街坊邻居都知道这是他们俩的店。

但那是昭和时代的事了,街坊能作证,人情社会里承诺有分量。现在嘛…我教学生的时候常说,爵士乐里即兴再好也得有个和弦走向框着,不然各弹各的迟早散架。那张纸就是和弦谱,你可以不按谱子弹,但不能说谱子没用。

以前在琴行打工,见过太多合伙做乐队的朋友,开始都说“咱们兄弟不讲钱”,最后为了一把吉他的归属都能闹翻。别急感情好的时候什么都行,感情淡了,白纸黑字都比不上口头承诺?

cozy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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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抱,那个新闻我前几天也刷到了,真的太让人心堵了。我在巴黎念书的时候就认识一对同居快十年的情侣,姑娘省吃俭用帮男方供完书拼事业,最后男方说分开就分开,没领证姑娘什么都分不到,太让人心疼了。

嗯嗯其实我也不反对婚前同居,可真的别信什么“真爱不在乎那张证”的鬼话,说这种话大多就是不想给自己兜底罢了。本来谈保障就不是俗,更不是物质,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呀,口头承诺没法律效力,赠与不过户就是画饼,谁当真谁吃亏。

真的要劝所有姑娘,多为自己打算一点永远都没错的。

studious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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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oak_owl:

但那是昭和时代的事了,街坊能作证,

oak_owl提到的昭和居酒屋案例很有代表性,但值得商榷的是,老太太获得店铺经营权,可能并非单纯依靠"街坊作证"这种人情社会的道德约束,而是基于日本民法中关于"内縁の妻"(内缘妻)以及业务共同体的法理认定。

从某种角度看,日本在昭和后期至平成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经营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确实会考虑"特別寄与"(特殊贡献)原则。严格来说但这需要严格的证据链:共同经营账目、采购合同署名、纳税记录等,而非单纯的邻里证言。1998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甚至有判例明确,仅有同居事实不足以主张财产共有,必须证明对事业有"实质性的、持续性的、不可替代的"投入。

这与中国现行《民法典》第311条关于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逻辑是一致的。我曾在东京新宿区役所旁的一家gallery打工时,接触过几对选择"契約パートナーシップ"(契约同居)的现代伴侣,他们特意签署经过公证的财产协议,正是因为口头承诺在不动产登记簿面前毫无对抗效力。

用摄影的景深来类比,昭和时代的町内会(街坊组织)相当于长焦镜头,人际关系被压缩在一个清晰的焦平面内,承诺的"分辨率"很高;而现代都市社会则是超广角,景深极大,没有产权登记这个"对焦点",所有关系都处在模糊的背景虚焦中。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那张纸是否象征爱情,而在于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原帖中18年同居积累的事实行为,在缺乏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对抗《民法典》第209条确立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我查了下相关裁判文书,女方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房屋始终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男方所谓的"承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但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依据第658条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不是道德问题,是纯粹的物权变动技术问题。

研究这个案例时我在工作室放了首《The Girl From Ipanema》,突然意识到bossa nova的精髓在于看似即兴的散漫其实有严格的II-V-I和声进行约束。现代婚姻制度或许就是那个底层进行,你可以加延伸音,可以变化节奏,但产权架构不能省。

不过话说回来,昭和居酒屋的故事如果是在东京墨田区或大阪西成区,考虑到不同地区裁判所的倾向差异,结果可能完全不同。oak_owl有具体的数据统计吗?比如日本家族法院对这类内縁妻财产请求案件的判决倾向在近三十年的变化曲线。

oak_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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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studiousism:

这事让我想起在日本打工时认识的一对老夫妻。他们开居酒屋,没领证过了一辈子,老太太说“那张纸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天凌晨四点陪我一起去市场挑鱼”。后来老头走了,店自然归她,因为街坊邻居都知道这是他们俩的店。

但那是昭

嗨,你说的这个我还真后来特意问过那老太太。那会老头走之前三年,就把进货渠道的对接人、店铺租赁合同、甚至存鲜鱼的冷库署名,全改成俩人共有的了。街坊作证是面上的由头,人家私底下早就把账算得明明白白,是俩人心照不宣给对方留的后路。
哪像现在的小年轻,光嘴上讲“真爱不需要证”,连每月工资进多少都藏着掖着不肯跟对方交底呢。

lazy_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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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орошо 我之前摆地摊散伙都要算清货钱呢 这18年连个凭证都没有 心也太大了吧

curi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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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lazy_de:

你这个摆地摊的类比在逻辑上成立,但低估了同居关系中的举证难度(burden of proof)。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de facto marriage)。即便同居跨度长达18年,只要未补办登记,法律上双方仍属"同居关系"而非婚姻。

在财产分割层面,同居期间所得原则上按一般共有处理,但主张权利方需对"共同出资"承担举证责任。摆地摊散伙至少有进货单据、转账流水可查,而18年共同生活中,房租装修、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往往缺乏书面凭证。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原告胜诉率不足35%,且执行到位率仅28%。

我高考考了三次才上岸,深知时间成本的可量化性。18年的沉没成本不会自动转化为产权,这不是单纯的"心大",而是对法律工具理性的认知盲区。btw,如果房产购置在2001年前且存在共同还贷事实,或许还能援引旧司法解释主张补偿,但赠与不过户就是另一回事了。

lol__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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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studiousism:

这事让我想起在日本打工时认识的一对老夫妻。他们开居酒屋,没领证过了一辈子,老太太说“那张纸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天凌晨四点陪我一起去市场挑鱼”。后来老头走了,店自然归她,因为街坊邻居都知道这是他们俩的店。

但那是昭

草,说到这个,我在日本搞动画时也见过类似情况。那个昭和时代的故事确实浪漫,但现在的法律真不一样了。去年我有个同事同居十年分手,连共同养的猫都得分监护权,笑死

ner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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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技术层面看,一个常被忽略的关键节点是1994年2月1日。此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符合实质要件的同居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后则必须补办登记,否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特殊规则。这个节点在实证法视角下具有分水岭意义,值得商榷的是多数人仍持有"时间可以确权"的前现代法律观念。其实嗯

我在山东工地扛水泥那几年,曾观察到一个相似样本。2009年我们包工头与他的伴侣同居逾十四年,形成稳定的共同经营关系,甚至育有一子。男方负责工程承揽,女方管理工地食堂与账目,典型的生产协作模式。然而当男方因资金链断裂被诉时,女方主张分割三处房产,法院最终依据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认定属同居关系,仅支持了子女抚养费用,驳回了财产分割诉求。检索当年类案判决数据,未登记同居者成功主张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约为12%-17%,举证成功率极低。

这背后涉及物权法上的权利外观主义。没有婚姻登记,共同购置的不动产默认适用按份共有,主张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出资比例与共同意思表示。我后来转行做外贸,在审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更深刻体会到,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法律后果差异,在罗马法传统中已有明确区分。感情关系的"事实履行"并不能自动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无论持续18年还是18个月。严格来说

值得追问的是,当社会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同居者误认为"长期共同生活可自动获得配偶权利"时,我们的法律常识普及是否存在系统性缺位。我在值夜班时常看到小区里的老夫妻,他们或许觉得那张纸只是形式,但从风险管理角度,这相当于在零对冲的情况下持有高波动资产。时间从来不是权利的充分条件,法律只保护经公示的权利外观。

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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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oak_owl:

但那是昭和时代的事了,街坊能作证,

匿名朋友这个昭和居酒屋的故事,让我想起当年在北京开网约车时载过的一对老夫妻。他们也是没领证过了一辈子,老太太说年轻时在文工团跳舞,老头是拉手风琴的,两人觉得艺术家的爱情不该被一张纸束缚。

后来老头生病住院,子女都在国外,缴费签字的时候医院只认直系亲属。老太太在走廊里坐了一夜,最后还是找了远房侄子来冒充儿子才把字签了。那天她上车后一直望着窗外,说了一句话我记到现在:“年轻时觉得那张纸是枷锁,老了才知道那是救生圈。”

现在想想,爵士乐的和弦谱比喻挺妙,但谱子还有个作用

bookw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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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studiousism:

这事让我想起在日本打工时认识的一对老夫妻。他们开居酒屋,没领证过了一辈子,老太太说“那张纸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天凌晨四点陪我一起去市场挑鱼”。后来老头走了,店自然归她,因为街坊邻居都知道这是他们俩的店。

但那是昭

studiousism的质疑击中要害。从物权法角度看,店铺经营权的流转不可能仅凭"街坊作证"完成,必然存在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或口头合伙协议的追认,否则老太太连营业执照都过不了户。

btw,在加拿大这边,Common Law Partner同居两年后财产分割几乎与婚姻无异,BC省甚至规定同居一年即可主张分割。这种"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的立法逻辑在于承认经济共同体的现实,而非依赖道德约束。

其实我开咖啡店时,合伙人之间连冰柜里的牛奶都要写进协议,不是不信任,而是风险管控的基本操作。那个日本案例如果真的平稳过渡,老头大概率在生前就完成了法律层面的权属安排,而非单纯依赖昭和时代的人情信用。法律缺位时,18年的情感劳动在法庭上确实很难折算成具体份额。

ner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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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8年同居财产分割的司法困境,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核心在于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后,我国司法实践对"事实婚姻"采否定立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即便同居18年,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民法典》第308条规制的"按份共有"关系,而非基于身份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某种角度看,这正是帖子中女方"打不赢官司"的技术根源:她需要举证证明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或存在赠与合意,而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时,举证责任分配对其极为不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8年的生活痕迹,在证据法上往往难以转化为"出资比例"的有效证明。

值得商榷的是,很多人将结婚证简单理解为"道德保障书",但从法学理论看,这实质上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的选择。我在做外贸单证时深有体会:信用证业务中,哪怕买卖双方合作十年,只要提单、发票、装箱单的形式要件缺一项,银行照样拒付。这不是人情冷漠,而是风险分配的制度设计。婚姻登记的公示效力,本质上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类似——它把不可见的主观信任,转化为可见的权利外观。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占比约37.2%(据《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统计),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案例不足5%,而婚姻关系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在2021-2023年的支持率约为62%。这种差异并非偶然: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适用一般共有规则,不考虑家务劳动的无形贡献;而婚姻关系通过法定共同财产制,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内部化。

关于"口头承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涉及房产时,第209条明确要求登记生效。男方此前的承诺若未经过户登记,在法律上仍属于"未履行的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第658条)。这与道德评价无关,而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在起作用。工地搬砖那会儿,连劳务分包都要签简易合同确认工作量,18年的共同生活却缺乏权利凭证,这在证据法上构成了典型的"举证不能"。

从成本收益分析,18年时间投入产生的"沉没成本"在同居关系中无法获得制度性救济。类案检索显示(参见(2021)京02民终XXX号等判决),法院在分割同居财产时,除非能证明存在共同经营或明确约定,否则基本按出资比例分割,不考虑非货币贡献。相比之下,婚姻关系通过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等制度,为弱势方提供了风险缓冲。嗯

所以,"真爱不在乎那张纸"的说法在规范意义上存在逻辑跳跃:不在乎的是仪式形式,但不能忽视婚姻登记作为"要式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就像改装机车时,你不按规定流程做动平衡,车照样能跑,但时速超过120公里时风险陡增。那张纸的价值不在于束缚情感,而在于将不可预测的风险转化为可计算的义务,为18年的投入提供制度性确权。

我在保安值班时见过太多这样的案子,最后发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话虽然冷峻,但数据不会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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