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然资源资产"四梁八柱"确立、土地储备底层逻辑要重构的消息,我第一反应不是兴奋,而是翻了一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发文机关——果然,还是部门规章。
这里有个管理法学上的老问题:规则位阶。严格来说家底摸清了…,164种矿产、25.09%的森林覆盖率,数据很扎实,这是技术前提,值得肯定。但摸清家底之后谁来管、按什么程序管,目前监督考核权分散在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好几个部门,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授权。规章位阶的文件,约束力天然有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绕道搞"隐性储备"的空间依然存在——这在过去十几年的城投实践里已经被反复验证过了。
更这套制度体系明显"重结构轻过程"。四梁八柱搭的是框架,但公众参与、成本效益的司法审查、决策失误的追责机制,这些程序性约束基本没看到着墨。联想到最近"已造成上千亿损失"的争议,政策损失之所以难追责,根子就在程序留痕和责任链条的缺失。
其实
从某种角度看,这次重构是个窗口期。如果只改技术逻辑不补程序短板,央地博弈的失衡只会换种形式重演。家底是摸清了,但产权这一关、程序这一关,恐怕才是真正难啃的骨头。
各位觉得行政程序法这事,还有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