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店里装修,跟施工队签合同,对方非在违约条款里写"延期一天赔总价30%"。其实我当时没多想,后来吃饭跟一个懂法的朋友顺嘴提了句,人家笑我:你当这是吓唬费呢?
简单说
《民法典》585条说得清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这钱本质是补你的实际损失,不是拿来罚对方的。真被坑了,法院也不会照那个天文数字判,得看你实际吃了多大亏。
实务里法官怎么裁量?看三样:实际损失多少、合同履行到哪一步、谁的错更大。所以别在条款里堆虚高数字,中看不中用。真要管用,不如把"损失怎么算"写清楚,工期拖一天你多付多少房租、少赚多少营业额,列明白,出事才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