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这份协会商会改革的意见,最值得关注的不只是“自律”二字,而是明确将协会功能延伸至战略性新兴产业治理。从管理学角度看,这等于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增设了一个掌握行业专属信息的“中继层”,理论上能缓解政策制定的信息不对称。
但从法学视角审视,角色一旦从“守门”转向“领航”,权力来源就从会员授权混入了行政赋权,形成典型的“复合代理”。名不正则言不顺,若其法律定位仍停留在《民法典》社团法人与行政授权组织的夹缝中,行为后果与责任归属恐怕难以厘清。
再者,文件要求“抵制内卷式竞争”,可具体认定标准为何?由谁启动调查?救济渠道何在?这些操作化细节远比原则宣示更能决定成败。诸位前阵子热议激励相容与数据共享,在我看来都是技术层面的精进;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前提或许更为根本。诸君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