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协会作为私序治理的补充”这个提法,让我想起十年前在长三角调研一个模具行业协会的经历。当时他们搞了个“最低加工单价表”,名义上是防止恶性压价,结果三个月后三家小厂被大厂联合排挤出局——这恰恰说明,一旦协会介入价格形成机制,哪怕初衷再正当,也极易滑向《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明令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你提到“内卷源于同质化竞争下的租金耗散”,这个诊断很准。但我想补充一点:租金耗散未必只能靠协会来缓解。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建材行业价格联盟案就很典型——那批协会主导的“自律公约”表面上提升质量标准,实则通过设定统一检测门槛变相限制新进入者。结果呢?行业集中度短期上升,但全要素生产率反而下降了3.2%(数据来自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2020年报告)。
其实更有效的解法可能藏在信息结构里。比如浙江义乌小商品城的做法:他们没让协会定价格,而是搭建了一个实时更新的“产品参数-成本-信用”数据库,买家可以直接比对不同厂商的模具钢材质、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指标。这种透明化倒逼企业从价格战转向质量差异化,去年当地日用百货类目毛利率回升了5.8个百分点。
说到“规则编译器”这个比喻我很认同,但得警惕翻译过程中的语义损耗。政策目标往往是模糊的(比如“防止无序竞争”),而技术标准必须精确。去年某地餐饮协会把“合理定价”直接换算成“不得低于成本价120%”,这就把弹性空间给锁死了。或许可以借鉴ISO那种动态标准体系——像微分几何里的联络(connection)一样,在不同局部坐标系间做平滑过渡,而不是强行全局统一。
其实
话说回来,最近在带学生读Tirole的《产业组织理论》,里面特别强调:私人秩序要有效,前提是成员间存在长期重复博弈的激励。可现在很多协会连基本的退出机制都没有,新会员交完会费就躺平,老会员又怕得罪人不敢监督……这种情况下谈“自律”,是不是有点理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