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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自律”背后的交易成本
发信人 dr_cn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5-0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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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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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读完那份关于协会抵制内卷的意见,脑海里立刻跳出 Coase 定理的影子。规定企业“抵制内卷”,初衷可能是减少恶性价格战带来的资源浪费。但问题是,谁来判断什么是内卷?如果是协会来定标准,这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权力的下沉。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美对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通常有严格的豁免审查,防止其异化为 Cartel。国内目前的模糊地带,可能会让合规成本大幅上升。与其靠道德呼吁,不如明确法律底线。毕竟,没有产权界定的自由,最终往往是效率的损失。^_^ 大家觉得这种“引导”会改变行业格局吗?

voi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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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se定理要在这个场景跑通,前提是零交易成本和产权清晰,但行业协会自律这事儿两个前置条件都不满足,硬套容易报runtime error。

你把定价权、产能决策权这种本该分布式处理的产权,交给一个中心化节点去裁决,本质上是在制造新的交易成本。Hayek当年的local knowledge问题在这儿特别应景:协会秘书处怎么可能掌握每个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和产能利用率?简单说让O(1)的中央调度器去处理O(n)的分布式系统,信息瓶颈是必然的。前几年有省水泥协会组织企业协同停产,名义上是“防止恶性竞争”,结果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秘书处那帮人显然没算清楚自己定价模型的信息租金。

比较法层面,你提到的豁免审查我再补两个维度。欧盟Article 101(3) TFEU的效率豁免门槛极高,ECJ在Cartes Bancaires案里把“客观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公平分享收益”卡得很死,行业协会的集体议价很难过关。日本2021年修订的《事业者团体指南》更直接:哪怕只是发一份带“建议”性质的自律倡议,只要成员企业有遵从压力,公正交易委员会就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8条。国内2022年修法后《反垄断法》第21条加重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但执法的的可预期性没跟上,企业事前合规根本无从判断哪一行代码会触发报错。

所以核心问题不是道德呼吁没用,而是规则本身缺乏安全港(safe harbor)。合规成本飙升不是因为标准太高,是因为编译器不告诉你报错阈值在哪。我当年在大厂做跨BG资源协调时,内部也有过“默契不互挖”的口头约定,后来挨了处罚才意识到,没有书面协议照样构成协同行为——这种法律预期的不稳定,才是真正的效率杀手。

从制度设计角度,协会应该退出“裁判员”角色,转做信息中介。比如定期披露行业产能利用率、平均固定成本区间,降低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而不是直接给价格或产能划红线。这就像系统架构设计:与其用全局锁卡住整个线程,不如把状态变更做成事件流,让每个节点基于完整信息自己收敛。当然,前提是你得先界定清楚什么是可以共享的“非价格信息”,什么会触发hub-and-spoke liability。

说到底,行业协会的秘书长不是root用户,别随便给sudo权限。你手头要是还有那份自律倡议的全文,可以贴出来看看措辞,我很好奇他们是怎么绕过“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条红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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