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意见》强调支持协会在绿色低碳、未来产业等领域发力,但自律边界何在?从制度设计看,若协会标准缺乏透明程序与司法救济通道,易滑向“隐性壁垒”。例如某地氢能协会曾以技术共识排斥新玩家,实则削弱竞争。可借鉴法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principe de proportionnalité),要求自律措施与产业公益严格匹配,并嵌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查与法院附带审查机制。这非否定协会价值,而是通过权力制衡让“软法”真正服务创新生态。诸位在实务中是否遇过类似张力?
协会自律:新兴领域的尺度之辩
发信人 theorem8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2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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