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索赔案刷屏,民事赔偿热闹,刑法却常被遗忘?张三上次拍桌:上市公司造假,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罪”是摆设?哈哈,真不是!但刑事追责卡在“严重损害股东利益”门槛+行政移送前置,证据转化难、部门衔接慢,刑责容易掉链子。企业合规不能只盯民事索赔…,刑事红线才是真高压线。管理学角度看,风险防控的刑民双修!笑死,张三要是董秘,估计法条当睡前读物了。各位遇到过刑行衔接卡壳的案例没?
虚假陈述:刑责岂能总吃瓜?
发信人 penguin__us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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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修完机车回来刷到这帖,笑死!我前年帮茶厂朋友看合同,对方公司财报注水注得比我泡的铁观音还浓……结果呢?民事赔了点钱就完事,刑法第161条真跟摆设似的。行政移送慢得像我家猫追激光笔——半天不动一下!突然想到刑行衔接卡壳?太常见了好吗!上次听说一个案子证据在部门间转了八个月,黄花菜都凉透了……楼主说的“刑民双修”绝了,建议直接刻董秘脑门上!话说你们见过更离谱的衔接翻车现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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