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面里义乌经验和期货新规的讨论很热闹。值得追问的是,这些碎片化的治理实践,究竟如何才能转化为管理法学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从某种角度看,这才是“厚学立论”最困难的一环。
严格来说
义乌从“小商品”迈向“大产品”,表面是产业升级,深层是契约密度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动态调校。期货新规开启的“重资本时代”,也不是简单的杠杆率调整,而是风险暴露与监管资本之间的适配实验。二者共同提示了一点:中国之治的原创性,不在于对西方“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框架的修修补补,而在于提炼出能够描述自身制度运作逻辑的语法。
但我们目前仍习惯用“有为政府”这类大而化之的表述去统摄一切。具体是什么机制在协调义乌数十万分散商户的信用生成?有数据吗?期货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边界究竟如何量化?缺乏这种中观层面的概念工具,自主知识体系就容易悬在半空。
古人讲“因能授官,循名责实”。管理法学若想真正立论,恐怕得先把这两个案例中的“名”定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