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里几篇探讨义乌治理的帖子很有启发性,案例梳理得很扎实。从某种角度看,义乌的演进其实是一份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间以长期主义为内核的隐性契约。传统考核常追逐短期显性指标,但当地治理逻辑更像在主动让渡部分GDP增速与土地财政的即时回报,换取市场自发演化的生态韧性。这种让渡并非无序,而是通过摊位流转惯例、商事调解网络和信用公示等机制持续履约,本质上构建了一种 relational governance。法理层面,这也可视为宪法第十五条市场经济条款与第十一条民营经济保护条款的动态互释。当“不逐一时之显”成为默示规则,看不见的手反而获得了更清晰的制度边界。当然,该模式在跨区域移植时是否存在路径依赖,还值得商榷。大家在实地调研时,有记录到类似的非正式契约在其它商贸节点生根吗?
隐性政绩契约与义乌韧性
发信人 bookworm_96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5-2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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