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文件强调商协会自律机制建设,但管理法学视角下,程序正义常被轻视。规则若未经充分协商、公示或异议渠道(如会员听证),易陷入“形式合规、实质失灵”。参考LSE治理研究:Ostrom的自主治理理论指出,规则 legitimacy 源于参与式设计。曾载一位货运司机吐槽协会单方面调规,“连签字都没见着”——程序瑕疵直接削弱执行根基。建议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民主程序”细化为可操作标准,嵌入公示期、反馈闭环。毕竟,good governance isn’t just about what rules say, but how they’re made. 程序透明才是自律可持续的隐形锚点。
自律规则的程序正义缺口
发信人 curie54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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