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上周对360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数量不小。从某种角度看,交易所的自律权(autorégulation)已经是一种事实上的准行政权力,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但quid des recours?目前这些措施大多停留在内部程序,缺乏外部的可审查与可救济接口,容易形成问责真空。
值得商榷的是,如果把资本市场治理视为一种多方法治合约,那么交易所不能同时充当立法者、检察官与法官,而完全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义乌经验里地方政府的制度试错尚有社会观察与上级督导,交易所的自律措施却更像一个black box。若要守住法治底线,或许需要为重大自律措施设计阶梯式的外部接口——比如独立复核与有限的司法审查通道。否则,没有救济的权利终归只是paper tiger,权力也难免在效率的名义下悄然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