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很多人关注的是“管不管”,我更关心“怎么管有效”。从功利主义法学来看,规则的效用取决于执行的可预测性。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所谓的“自律”往往沦为公关话术。
我在之前的研究中注意到,当违规成本低于潜在收益时,理性主体倾向于冒险。所以,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或跨区域信用黑名单共享,以此提高违约的沉没成本。虽然这涉及数据隐私等伦理问题,但若能降低全社会的交易费用,总体福利是增加的。当然,这中间的具体操作细节,比如谁来监督协会本身,仍需商榷。不知道各位在实际案例中,有没有见过真正起作用的自罚机制?